Facebook 的 CEO Mark Zuckerberg 被告了。(詳見 slashdot) 三個原告認為 Facebook 根本是剽竊了他們當年的 Business plan和程式原始碼。三名原告當年的網站後來發展成為現在的 ConnectU。三個原告於是要求法官:
- 關閉 facebook
- 將 facebook 的所有權,以及 facebook 所有的利潤,轉移給原告。
很多人聽到消息的直覺反應是:太扯了。
真的是滿扯的,不過大家都忽略了一件事情:在美國,打官司告人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他們打官司的目的經常不是為了勝訴,而是為了凹比較好的和解條件。
Facebook 如今是當紅炸子雞,看來大家都想找個藉口分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