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間, 人為貴, 立君牧民, 為之軌則。
律法亦如斯。
古老的法律傳統, 有一個 “double jeopardy” 的原則。
一個人不可以因為同一件犯罪被起訴兩次。
當然, 用意是為了保護當事人。
但是, 如果有犯人在犯案過後, 因為檢警或是法院的疏失,
導致犯人逍遙法外, 該怎麼辦?
英國這週有個判例打破了這個古老的法律精神。有個在
1991 年被法院無罪開釋的人, 現在被重新審判, 裁決有罪。
根據這裡的說法, 這傢伙在性侵並殺害對方之後, 原本自白
承認犯行, 卻在之後的審判當中翻供。陪審團沒有裁決有罪,
因此犯人無罪開釋。雖然事後犯人公然宣稱犯行, 但是卻只
能以偽證罪起訴, 而不能追究原本的罪行。
英國去年通過了新的法案, 符合條件的案件, 才能夠重起爐灶
進行審判程序:
- 要有新的事證浮出檯面
- 必須是重大刑案 (殺人、性侵、武裝強盜等等)
- 事證必須經過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檢視, 判定
有重新審判的必要。
法律總是隨著時間跟社會的進展而逐漸演變。
不過, 我只稍微知道法律的基本精神, 台灣法律不可能脫離 double
jeopardy 的精神, 可是實際上是怎麼規範的, 我不清楚。
可以參考這個新聞: Criminal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