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ble Jeopardy

天地間, 人為貴, 立君牧民, 為之軌則。
律法亦如斯。

古老的法律傳統, 有一個 “double jeopardy” 的原則。
一個人不可以因為同一件犯罪被起訴兩次。
當然, 用意是為了保護當事人。

但是, 如果有犯人在犯案過後, 因為檢警或是法院的疏失,
導致犯人逍遙法外, 該怎麼辦?

英國這週有個判例打破了這個古老的法律精神。有個在
1991 年被法院無罪開釋的人, 現在被重新審判, 裁決有罪。

根據這裡的說法, 這傢伙在性侵並殺害對方之後, 原本自白
承認犯行, 卻在之後的審判當中翻供。陪審團沒有裁決有罪,
因此犯人無罪開釋。雖然事後犯人公然宣稱犯行, 但是卻只
能以偽證罪起訴, 而不能追究原本的罪行。

英國去年通過了新的法案, 符合條件的案件, 才能夠重起爐灶
進行審判程序:

  1. 要有新的事證浮出檯面
  2. 必須是重大刑案 (殺人、性侵、武裝強盜等等)
  3. 事證必須經過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檢視, 判定
    有重新審判的必要。

法律總是隨著時間跟社會的進展而逐漸演變。

不過, 我只稍微知道法律的基本精神, 台灣法律不可能脫離 double
jeopardy 的精神, 可是實際上是怎麼規範的, 我不清楚。

可以參考這個新聞: Crimin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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